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____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 年 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___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_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 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_万_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_年_月_日起至___年_月_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x女士:
您好!我是位于x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的房东王x,您于20x年5月与我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 从20x年5月1日至20x年4月30日,租金每月10000元。该合同租期届满后,您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您未与我续签租赁合同,故您我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您解除租赁关系,因我现在需要使用该房屋,现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您我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请您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7日内(最迟在20x年7月15日前)搬出x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x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x
20x年X月X日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xx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20__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______,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___女士
您好!我是位于__区__中路813号房屋的房东王__,您于20__年_月与我签订《__协议》,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从__年5月1日至__年4月30日,租金每月10000元。该合同租期届满后,您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您未与我续签租赁合同,故您我双方村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您解除租赁关系,因我现在需要使用该房屋,现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您我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请您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7日内(最迟在20__年_月__日前)搬出__区__中路813号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__区__中路___号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村,内容相同。
通知人:__
__年__月__日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租赁房屋与其添附物,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分明,但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民法理论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添附于不动产的动产所有权。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一般以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后,动产所有人能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我国地区民法第816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其动产的价值相当的'补偿。
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动产与土地附合成为土地之同一体的构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权扩充到该动产。"但应补偿动产所有人的损失。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就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从以上规定看出,各国法律对添附物的处理都较为笼统,我国《合同法》将其区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两种情况,但该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简单,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且仅仅规定了是否可以进行添附或者装修,而没有规定对于添附物如何处理。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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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