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机构有办公室、检察技术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部、法律研究室等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军事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
(一)省级人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自治州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
(三)基层人民,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
第十 人民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十九条 人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