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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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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以欺凌、欺凌或欺凌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2、仓储合同的订立必须等价支付;仓储合同是双重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等价支付的原则也反映在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平等上;

3、自愿原则,任何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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