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包括:
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法律依据: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