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劳动法的框架内,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是发挥积极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关解除劳动法合同的法律知识,请电话咨询网在线律师。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二倍工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不肯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订立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的赔偿金。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要是能提前知道自己应该在哪些方面多注意多小心,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能为自己多规避一些风险。
摘要: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不签订合同需要负法律责任,下面看具体的案例。
李某20xx年3月31日到某电子器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10日,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达不到要求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李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5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0 元。该公司辩称:公司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与公司签订1年劳动合同,1年期满后,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李某未在试用期内达到要求,应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与李某已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达到要求方能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该公司未在用工 1个月内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二倍工资。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未达到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定某电子器件公司支付李某5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00元、经济补偿金1350元,共计6750元。
附: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项为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的终止时间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转正审批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 职位的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因管理需要对《岗位说明书》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乙方确认以调整变更后的《岗位说明书》内容为准履行岗位职责。
3、乙方确认知悉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承诺按照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能力,变更乙方的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依法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乙方作息时间,乙方享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2、甲方因经营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
3、乙方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甲方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确定。以上约定的工资金额均为税前工资金额,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为扣缴。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依法定货币形式每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双方根据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及乙方的职位、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乙方的每月税前工资。甲方确保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同意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即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时,月劳动报酬也随之变动,甲方可根据公司业绩、社会经济水平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职位变动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3、甲方每月10日至15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劳动报酬,如遇假日适当顺延。薪资核发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底最后一天,其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
4、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每月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乙方拒绝领取的,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或者汇款被退回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乙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6、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部分,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工作移交后,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社会保险无法转移,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2、乙方生育、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其相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七条 规章制度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交付并告知乙方。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悉并承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绩效工资金额和级别。
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或修订规章制度,并通过中庚集团内部的OA网络、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告,乙方应主动查阅并知悉。
4、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报酬中依法扣除。
5、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若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甲方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乙方约定竞业条款。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经营范畴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相应调整乙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l、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其它规章制度的;
①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②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处分的;
③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经甲方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
(7)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
(9)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公司规章制度中其他规定,乙方已知悉并应当遵守,如严重违反,甲方亦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具体详见甲方规章制度):
(1)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或一年度内累计旷工七天(含七天)以上(不含节假日);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9次(含9次)以上;
(3)在工作场所或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的;
(4)未经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从事个人商贸活动;
(5)违抗上司工作指令,不服从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6)对上司、上司代理人或同事施以暴行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7)仿用上司签字或盗用公司、上司印信;
(8)被证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9)违反法律法规国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以上“公司”指甲方、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关联公司。
5、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
(2)直接责任引起重大内、外部投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3)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损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公司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直接物质损害金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以上“公司”指甲方、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关联公司。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7、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解除本合同。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甲方具有以下情形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甲方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期满终止与顺延
(1)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合同。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截止合同期满之日,仍无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2)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
(3)以上两个条款可以并存。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的,优先适用第2种情形。 第十一条 在职培训及保密、竞业禁止
1、乙方在职期间接受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本合同的合法附件。乙方如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研制开发取得的成果(包括设计文件、图纸、作业指引、客户资料、管理程序及标准、受控报表、宣传资料、投资经营规划等),其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设计资料、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报价资料、客户资料、合同、内部文件、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乙方保证在受聘于甲方之前不存在任何保密协议或类似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使用及就业岗位,如乙方的保证与事实不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甲方的所有费用支出。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由相关的公司保密制度做详尽的规定),在合同期内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泄露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与甲方以外的人再行合作进行与甲方的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或者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侵害甲方商业秘密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和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绩效薪资待遇条款系甲方与乙方特别签订,乙方需尽保密义务,若公司内第三人非工作需要通过乙方获知,则乙方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保密制度及薪资保密制度等制度下调绩效工资。
5、甲方可根据需要依法与乙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合法附件。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同意与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文件,当甲方不能当面送达时,可依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现居住详细地址寄出,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当乙方住址变更,应在七日内将新住址书面通报甲方,否则甲方依照乙方本合同填写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乙方没有办理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或恶意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及额外支付相当于五倍标准月薪的赔偿金,并且甲方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甲方已将所有规章制度内容告知乙方,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认可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内容,并承诺遵守执行。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4、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甲方在企业内发布的(包括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
6、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及履历真实、合法、有效,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8、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将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的职称或技术资格登记在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在经营管理中使用。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职称或技术资格提供其他单位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制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
9、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其他: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盖章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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