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于2001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